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3日19时10分,孟某某驾驶冀J3G***号轿车沿海兴县海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平街路口西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超速行驶,撞击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和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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