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由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00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冀C****5(冀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店)北京方向493KM+200M处,撞在应急车道内由田某某停放的无号牌仓栅式运输车后部,致使无号牌仓栅式运输车又撞在护栏后翻入边沟内,在肇事地点路面上的田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能够,认定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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