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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2020年10月16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3时4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豫EB***5号小型轿车沿大海22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乡**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仲某某驾驶的豫EC***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仲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孟某某弃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仲某甲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2日,孟某某到滑县交警队八里营中队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某某人车合一照片及伤情照片;2.被告人孟某某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鹤壁市山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滑县大寨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仲某某等人情况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收到条;3.证人冯某某、仲某某、仲某乙、张某某、仲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仲某甲陈述;5.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及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伤)字[2020]890号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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