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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住夏某某**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582472506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5C***五菱面包车,载着其妻子刘某某,沿马开路由东向西靠道路北侧行驶。当车辆至马头镇何庄村北侧时,因孟某某与坐在副驾驶的刘某某发生吵架,刘某某打孟某某头部。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冲到道路南侧,撞倒了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经尸体检验,董某某面部有散在擦挫伤,头颞枕部头皮肿胀按压可触及骨擦感,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夏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然后步行到夏某某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检报告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孟某某到夏某某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投案,后被交警队民警带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菊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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