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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鲁LU****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山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战家沟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蔄冬青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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