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21011979********,小学文化程度,满族,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7301997********,初中文化程度,壮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9日22时30分许,在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高科路口,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M****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搭载乔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7.3mg/100ml;孟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7.0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此事故中,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乔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桂正廉司鉴[2019]毒鉴字第738、740号);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7.0mg/100ml;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3mg/100ml,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孟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国锋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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