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未成年犯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提议与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从义乌至本市横店镇进行拉车门盗窃。被告人孟某某联系好落脚地后,三人于3月24日凌晨在本市横店镇进行拉车门盗窃,未盗得财物。3月25日凌晨,三人商量后,被告人陈某某和方某某至本市横店镇十里街486号振宇宾馆附近,采用拉车门方式在被害人任某某停放的浙G16****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孟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数十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后公安机关从方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11日,方某某退赔人民币2500元给被害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琤琤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182********)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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