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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2000********,家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20年01月0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96********,家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20年01月0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98********,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2020年01月0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万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三河市注册成立三河市**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募、组织人员,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过程中虚构身世悲惨、懂事孝顺、富有爱心、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在充分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继续虚构“继承茶庄需要冲业绩” 、“囤货需要押金”、“闺蜜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紧迫情况,以请求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产品或直接发微信红包、转账,后以邮寄低价茶叶、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形成以万某某为首要分子,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段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由万某某统一领导,以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推广部、销售部、人事部。推广部由段某某负责,被告人孟某某等人为推广员,该部门人员负责利用话术添加微信好友,再将微信好友推送给销售部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每推送一名微信好友信息,推广人员可获得0.5元至1.5元的提成;销售部由王某某负责,被告人陈某某、渠某某等人为销售员,负责利用话术进行走圈销售诈骗,并按诈骗数额的8%至20%获取提成。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在万某某统一领导下,在唐某某、王某某积极协助下,骗得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各被告人诈骗金额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参与该诈骗集团并担任推广员,期间集团诈骗金额为84万余元,非法获利5042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参与该诈骗集团并担任销售员,骗得26090元,非法获利10567元。

3.被告人渠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参与该诈骗集团并担任销售员,骗得4908元,非法获利4012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到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渠某某到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投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向公安机关分别退赃0.6万元、1.1万元、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工资业绩提成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寿某某、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犯万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实施诈骗,其中孟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陈某某、渠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子成

检察官助理:胡江海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1513363****)、渠某某(187314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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