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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郝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榆树市大坡镇城南村8组桥处摔伤。住院后,被告人郝某某到村委会开具虚假证明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办理报销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报销手续,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1278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卞某某韩某某孟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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