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3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河北省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小区**号楼**门**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87********,山西省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务工,户籍地:山西省新绛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区**号楼**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郝某某为在天津购买二手房产,遂找到在天津市津南区**镇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被告人孟某某帮忙。因被告人郝某某不愿让其丈夫知晓购房事宜,遂同意被告人孟某某提出的帮助其办理假户口本、假离婚证等假离婚手续以及其所在公司的假印章的提议。后被告人孟某某通过路边办证广告联系了制作假证的人员,被告人郝某某提供了制作假证的费用1000元以及相关家庭信息、个人照片等,由被告人孟某某向制作假证的人员支付了750元并提供上述材料用于制作假证件。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收取制作假证人员通过顺丰快递形式邮寄的被告人郝某某的假离婚证、假户口本、假公司印章等材料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传唤归案,同日,被告人郝某某亦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图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为谋取各自利益,购买伪造的应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祥福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