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32197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9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3日未经批准离开指定居所,2019年1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沧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南皮县监察委管辖孟某某涉嫌犯罪一案,4月27日南皮县监察委员会对该案予以立案审查,4月29日由南皮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留置,同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予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130922198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30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侦查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29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侦查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7月15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28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8日未经批准离开指定居所,2018年11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1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7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1997年7月30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28日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日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4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2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2198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9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30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29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124198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1999年10月27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4月18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08年4月21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9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2月12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4月1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9198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6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1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30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8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镇**街**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4月18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8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镇**街**委**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4月18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曲某某,男,回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105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3年6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10月1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罚款贰佰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蒙古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02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区**段**委**号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30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苏某某,男,蒙古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50404199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白某甲,男,回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4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因犯介绍卖淫罪,2008年3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2019年3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9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沧南监狱服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解回重新侦查起诉,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8月26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2月12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4月1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卢某某,男,蒙古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08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26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9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后在沧南监狱服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解回重新侦查起诉,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村**组。2014年4月7日,因参与赌博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30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丁某某,男,回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22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1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2019年3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郑某某,男,满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04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2013年3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2019年3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1月30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9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后在沧南监狱服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解回重新侦查起诉,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30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2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1年11月2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青县人民法院判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29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5日青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并案处理。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5月3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现在押。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被告人邓某某认识被告人孟某某后,给孟某某开车,并跟随孟某某。2012年被告人曲某某开始为孟某某开车。2013年6月, 孟某某购买信用社不良贷款后,又纠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揽内蒙古赤峰市社会闲散人员张某甲、冯某某、丁某某、郑某某、李某乙(在逃)、**(在逃)、**(在逃)等人,通过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牟取经济利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孟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4年到2017年,孟某某又招来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白某某等人,通过强揽青县物流园土方工程、开设赌场、非法放贷等手段聚敛财物。2016年,邢某某及其手下马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丙、曾某某、赵某某等人投靠孟某某,马某某及其手下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加入孟某某团伙,后邢某某及其手下与马某某及其手下多次参与孟某某组织的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某系孟某某前妻,为孟某某管理工程、放贷等财务,并负责为团伙成员发放工资。被告人孟某甲系孟某某堂弟,为孟某某管理土方、水利招投标及施工工程,从而为孟某某组织提供资金。至此,形成了以孟某某为首,邓某某、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白某某、白某甲为积极参加者,马某某、卢某某、杨某某、曾某某、赵某某、张某甲、丁某某、郑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李某甲、王某甲(在逃)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纪律,有固定住所,人员结构较为稳定。
自2013年6月,孟某某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青县信用社800万元的不良贷款,后通过催收信用社不良贷款牟取利益,为其团伙完成了原始的资本积累。至2015年11月,孟某某在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成立沧州**投资公司,并开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逐步牟取暴利。孟某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牟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以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购置服装,为组织成员“平事”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购买砍刀、洋镐把、帽子、口罩、迷彩服等作案工具,提供车辆供组织成员作案使用,以及帮助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孟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在青县上伍乡及周边区域,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五十余起犯罪行为,为组织活动提供暴力保护,致多人受伤,民愤极大。孟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青县部分区域和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并使该区域和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因惧怕孟某某团伙报复不敢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举报、控告,在青县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二、故意伤害罪
1、2016年6月,王某乙、冯某甲夫妇因自家的玉米地被周某某加油站的油污染便多次找周某某协商解决,要求周某某加油站赔偿二千元损失。同年6月17日晚,王某乙、冯某甲夫妇再次到加油站找周某某协商,当晚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指使李某某、冯某某、高某某、于某某、白某甲、张某甲手持砍刀、棍棒将王某乙、冯某甲夫妇砍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冯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4年,青县开发区物流园需征收林缺屯叶某某的土地,被告人孟某某与叶某某夫妇协调征收未果。为强行征收叶某某土地,同年8月13日中午,孟某某指使邓某某驾车带着李某某、郭子(在逃)蒙面并持砍刀、木棍对回家途中的叶某某、王某丙夫妇二人进行拦截并打伤。经鉴定,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3、张某乙在王某丁(另案处理)、孟某某经营的**公司二楼赌场赌博期间,欠下赌场三万元赌债。2016年6月的一天,马某某向张某乙索要赌债时遭到张某乙拒绝。当天中午,马某丙开车带着马某乙、马某甲、冯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统一换了上衣,戴着口罩和帽子,马某乙、马某甲持洋镐把,冯某某持砍刀到青县棉麻公司办公室将张某乙打伤。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4、2017年1月,王某戊在征用陈某某土地时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通过青县**镇**村书记张某丙找到孟某某解决此事,被告人孟某某指使邢某某、张某某去找王某戊协商。协商未果后,孟某某指责邢某某、张某某办事不力,邢某某提出找人收拾王某戊,孟某某同意后,邢某某指使卢某某去砍王某戊,并向卢某某提供住处及作案用的摩托车、汽车、被害人照片等。2017年1月27日凌晨,在青县凰城小区地下车库电梯口,卢某某戴着口罩、手套、手持菜刀将正欲乘坐电梯回家的王某戊砍伤。作案后,被告人邢某某向卢某某提供路费及车辆后,卢某某驾车潜逃至东北老家。经鉴定,王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5、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孟某某因怀疑陈某甲将**公司玻璃被砸坏,指使邢某某找人去砍陈某甲。2017年3月,邢某某指派卢某某、李某甲、**(在逃)砍陈某甲,并提供作案车辆和陈某甲的照片。同年3月13日下午,李某甲驾车带着卢某某、**跟踪陈某甲至青县南环鑫鑫车饰店,由卢某某、**戴着口罩、手持菜刀将陈某甲砍伤。经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8月份,孟某某欲租赁青县林缺屯土地,因青县交通运输局收费站租期未满,孟某某提起诉讼败诉后,指使被告人孟某甲拆除收费站建筑。2016年10月份一天凌晨,孟某甲纠集李某某、于某某、冯某某、白某某采用蒙面方式使用挖掘机将收费站5间房屋及20米围墙毁坏。经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毁坏建筑物价值合计34800元。
四、寻衅滋事罪
1、2013年7月5日中午,在上伍美食庄园饭店,张某丁与经营人孟某乙因退换啤酒发生口角,后孟某乙将此事告知孟某某。当日13时许,孟某某到青县上伍乡政府院内殴打张某丁,并指使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郑某某、李某乙(在逃)驾车赶到上伍乡政府院内持洋镐把对张某丁进行殴打,后张某丁被送至医院治疗。孟某某带曲某某到医院威胁张某丁及家人不能报警。经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丁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张某丁的妻子代某某通过付某某和李某丁与孟某某调解,由孟某某赔偿张某丁一万余元。
2、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受孟某某雇佣催收信用社不良贷款,王某某带领张某甲、冯某某、丁某某多次到姜某某家中催要欠款,遭到姜某某拒绝后。王某某带领张某甲、丁某某、冯某某到姜某某彩钢瓦施工现场阻扰工人正常施工,郑某某对工人进行殴打,并将屋顶施工的工人逼到地面。后为了逼迫姜某某交钱,王某某向孟某某提议让曹某某(另案处理)派小弟打姜某某,孟某某同意后由王某某联系曹某某带人到青县上伍乡持镐把将姜某某打伤,并将姜某某汽车砸坏。姜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某带领张某甲、冯某某、丁某某到医院对姜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要求姜某某还钱。经鉴定,姜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维修车辆费用2200余元。最终,姜某某通过姜某甲找孟某某调解,交给孟某某九千元钱。
3、2013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丁某某在青县青岛啤酒广场喝酒期间随地小便,引起杨某乙(别名杨某丁,已死亡)的不满,并因此引起了杨某乙与冯某某、张某甲、丁某某的打斗,杨某乙持烧烤摊位上的一把匕首,将丁某某胳膊捅伤。冯某某、张某甲、丁某某从车内取出砍刀追砍杨某乙,并随意将啤酒广场内的桌椅等物品毁坏,冯某某将无辜群众敬某某额头砍伤。在追砍杨某乙的过程中,冯某某将回家途中的无辜路人韩某某砍伤。在停车场内,冯某某、张某甲、丁某某三人手持砍刀又对敬某某的汽车、摩托车玻璃、车身进行打砸。经韩某某报警后,孟某某出面平事,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敬某某、韩某某三千元,并赔偿了啤酒广场损失。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敬某某、韩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2015年4月9日下午,因华奥燃气公司施工中与青县上伍乡坑头村村民田某某发生矛盾,田某某告知孟某某后,被告人孟某某带领李某某到施工现场,手持棒球棒对华奥燃气公司员工王某己、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己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青县公安局上伍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调解,由田某某赔偿王某己、刘某某医药费一万二千元,华奥燃气公司赔偿田某某占地费、青苗费等二万一千元。
5、2016年初,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入股经营清河庄鱼塘非法取土被清河庄村民发现,后清河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制止孟某某取土行为。孟某某在得知会议结果后,纠集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高某某、于某某、曲某某、邢某某、李某甲、白某某等人到清河庄村委会,逼迫在村代会上提出反对意见的村民曹某甲、曹某乙、田某甲三人来到村委会,对曹某甲、曹某乙及村民张某甲三人进行恐吓、殴打,对田某甲进行恐吓。事后,孟某某向清河庄村委会提出由其继续在鱼塘拉土或村委会清河庄村委会赔偿其承包投资60余万的要求。清河庄村两委代表被逼无奈以村委会名义支付给孟某某58万元。
6、2016年3月21日17时许,在青县县城工商银行门前处, 因杨某丙骑电动车剐蹭了被告人孟某某无牌照黑色奔驰轿车,杨某丙的父母杨某戊、王某庚二人赶来现场,与孟某某谈赔偿问题而未达成一致。因王某庚打电话报警,孟某某打电话指令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冯某某、于某某、张某甲、曲某某来到现场,后邓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张某甲、曲某某用拳脚殴打杨某丙、杨某戊、王某庚,直至杨某丙、杨某戊倒地,孟某某才让其手下人离开。经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丙、杨某戊、王某庚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庚等三人共花去住院费5966余元、伤情鉴定费900元。后在王某庚不知情下,孟某某与王某庚之弟王某辛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王某庚等三人5000元赔偿金。
7、2016年6月份,李某某因怀疑其服装店店员刘某甲向同行刘某乙、张某戊透漏商业秘密为由将刘某甲辞退,后李某某找到经营咪咕服装店的刘某乙和张某戊讨要说法并将该事告知孟某某。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指使李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白某甲采用统一着装、蒙面的方式手持砍刀、洋镐把冲到咪咕服装店内将试衣镜、玻璃柜台、服装店店门砸破,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被毁损财物价值3000余元,其中玻璃门价值2000余元。
8、2016年4月,白某乙向被告人孟某某、邓某某二人分次借高利贷共90余万元用于承包蔬菜大棚,并分别由杨某己、白某丙担保。同年6月,因白某乙无力偿还债务,邓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邢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到白某乙家对白某乙及家人进行威胁、滋扰逼债。2016年6、7月份,邓某某带领张某某、刘某丙、李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到白某乙家逼债,并将担保人杨某己拘禁在白某乙家中10小时左右。拘禁期间,张某某对杨某己进行恐吓并拉拽杨某己的头发,白某乙妻子张某己被逼无奈,找到其妹夫秦某某替杨某己承担担保责任。
9、2017年初,白某乙离家躲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继续到白某乙家进行滋扰,并于同年年初的一天深夜,到秦某某家门外砸门、吵嚷进行滋扰,致使到场劝阻的秦某某岳父张某庚心脏病发作。
10、2017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以抵账为名,到白某乙家将种植蔬菜的大棚膜拉走,张某己因对邓某某的惧怕而未敢阻拦,后邓某某将大棚膜变卖得款4万余元。
11、2016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白某某觉得赵某甲停在**公司对面的车辆可疑。后冯某某手持钢管,张某甲手持车锁,白某某手持砍刀前去查看。冯某某敲车玻璃时,赵某甲欲驾车离开,白某某用砍刀砸破车前挡风玻璃,赵某甲驾车离去。后张某甲驾车带着冯某某、白某某追逐赵某甲车辆,在追逐过程中张某甲欲将赵某甲车别停,导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并撞坏道路护栏。赵某甲行驶至青州镇派出所附近,张某甲才驾车离开。随后周某甲与孟某某通话后,孟某某负责维修赵某甲车辆,维修费共4万余元。
12、2016年8月,王某壬因经营火锅店由刘某丁、王某癸、姚某某、王某子担保向孟某某借高利贷共计55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得款50.3万元。2017年7月,因王某壬不能按时偿还利息,被告人孟某某指使邓某某带领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曲某某连续两天到王某壬的大懒厨火锅店以显露纹身、赖着不走的方式滋扰,致使饭店不能正常经营。
13、2017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安排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将王某壬的担保人王某丑、刘某丁经营的金元宝超市强行关闭长达一个月。王某壬及担保人先后偿还孟某某八十万三千元。
14、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承包青县水利局在青县李营村黑龙港河道清淤工程,因工人施工将河道附近楼基、路面损毁,时任李营村村主任的李某戊让工程队停工,后孟某甲将李某戊阻工情况告知被告人孟某某。当晚23时左右,孟某某纠集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于某某、曲某某、邢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卢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王某甲(在逃)、左某某(在逃)、李某己(在逃)、夏某某(在逃)在李营村西北角桥头约见李某戊,期间孟某某对李某戊进行威胁,孟某某手下持刀对李某戊进行威胁,李某戊迫于无奈同意孟某甲继续施工。事后由李某戊花费9960元修复被毁损楼基和路面。
15、2017年3月,孟某甲施工队将黄某某的渔网破坏,黄某某阻止孟某甲施工,后孟某甲通知孟某某。当天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纠集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来到清淤工地现场,显露纹身并对黄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后由刘某戊从中调解,黄某某迫于无奈同意孟某甲继续施工。
16、2017年3月3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青县普菲特换油中心内,以工作出错为由,多次使用铁管、弓子板等工具对在换油中心工作的高某甲进行殴打、捆绑,并在高某甲后背上燃放鞭炮取乐,高某甲因不堪忍受而逃离换油中心外出躲避。2017年3月12日,邢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已判决)、曾某某(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邓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在逃)、刘某己(在逃)、**(在逃)到高某甲的舅舅高某乙家进行恐吓,逼迫交出高某甲。2017年3月14日,邢某某纠集赵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在逃)、**、刘某己到高某乙家再次滋扰,威胁高某乙家人交出高某甲,严重影响了高某乙以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17、2017年3月24日晚,在得知高某甲住院后,被告人邢某某纠集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卢某某、于某某、曲某某、马某某、曾某某、李某丙、李某甲、白某某、刘某己到青县人民医院九楼骨科病房内,对正在住院治疗的高某甲进行恐吓、威胁并殴打,并威胁高某甲的母亲高某丙。期间,医院值班民警韩某甲前去制止时,被邢某某、邓某某言语威胁,致使韩某甲正常履职受阻,致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
18、2017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在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西京二路十字路口南200米处找马某丁索要高利贷利息,因马某丁未同意与邢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在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于某某、曲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白某某、王某甲(在逃)开车赶到现场,赵某某持刀将马某丁砍伤,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邢某某为摆平事端,免除了马某丁的债务后又赔偿马某丁四万元钱。
19、2017年10月1日晚,在青县吉祥大城小区门前,韩某乙与妻子何某某、儿子韩某丙驾驶两辆汽车驶回小区遭遇堵车。韩某乙停车上前查看情况返回时,车后驾驶员周某乙冲韩某乙按喇叭并持甩棍下车对韩某乙进行辱骂。韩某丙上前与周某乙理论时,周某乙手持甩棍朝韩某丙殴打时被韩某乙、何某某用手攥住制止,周某乙给马某某打电话叫人到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马某某接到周某乙电话后纠集邓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马某甲、马某丙、于某某到场示威。后马某某指使并与马某甲、马某丙、马某戊(已死亡)对韩某乙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并将卢某甲、范某某、王某寅、陈某乙等拉架人员打伤。清州镇派出所处警民警到场后将马某某、邓某某带回派出所。后韩某乙、陈某乙、卢某甲在青县医院急诊大厅进行治疗时,被告人孟某某到场威逼陈某乙解决此事。期间,邓某某、马某某领着马某甲、张某某持刀闯入急诊大厅对伤者陈某乙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巡特警赶到医院封闭现场对可疑车辆、人员进行盘查。邓某某驾驶捷豹车逃窜,被巡特警警车进行堵截时,邓某某驾驶捷豹车撞到路基,邓某某弃车逃离。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陈某乙、卢某甲、范某某四人根据病例记载情况,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某寅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范畴。案发后,孟某某带周某乙对被害人韩某乙、范某某、王某寅、陈某乙进行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20、2016年6月,张某乙被砍伤后,到孟某某的**公司找孟某某理论,却被孟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于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等人殴打。随后,张某乙被送至青县人民医院救治,孟某某又带领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冯某某、白某甲、曲某某、高某某到医院对张某乙的家属进行威胁恐吓,孟某某打了开车送张某乙的司机张某辛耳光,并由邓某某将张某辛装进车后备箱内。案发后,孟某某找到张某乙的哥哥张某壬调解此事,最终免除了张某乙三万元的欠款,并提出赔偿张某乙五千元钱,张某乙未敢接受孟某某的五千元赔偿。
21、2017年4月14日,崔某某、王某卯夫妇由杨某庚担保向孟某某借高利贷二十一万元.同年8月,崔某某不能按时还款,被告人孟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于某某、曲某某到杨某庚的机箱厂索要欠款,李某某、张某甲、于某某、曲某某以显露纹身的手段威胁杨某庚还钱,杨某庚因惧怕孟某某的势力,被迫给邓某某一万二千元。
22、2017年9月,被告人孟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张某甲以显露纹身的方式两次到**机箱厂向杨某庚讨要借款,杨某庚及其子杨某辛被迫写下欠条。同年10月,邓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到**机箱厂再次讨要欠款,邓某某、李某某、于某某逼迫杨某庚还钱,杨某庚无奈将工厂变卖,并通过杨某壬找孟某某说情,交给孟某某三十五万元钱。
23、2013年6月,被告人孟某某购买信用社不良贷款后,指派王某某向欠款人催收贷款,并提供速腾轿车供王某某使用,王某某带领张某甲、冯某某、丁某某、郑某某采用显露纹身、赖着欠款人家中不走、放大电视音量、电话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威胁恐吓、滋扰欠款人正常生活,迫使欠款人张某癸等人向孟某某交钱。
五、非法拘禁罪
1、2014年6月至8月,付某甲、李某庚夫妇因经营需要先后两次向孟某某借高利贷共计十四万元,担保人为李某辛。至同年10月,因无法按时偿还利息,孟某某指使邓某某将付某甲关进狗笼子,付某甲承诺三天内还钱后才被释放。后李某庚交给孟某某四万元钱后将担保人李某辛换成徐某某,孟某某打电话威胁徐某某,要求徐某某还钱。最终,徐某某偿还了孟某某十九万元。
2、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孟某甲在青县交警大队发现欠孟某某借款的陈某丙并将其拦下,后电话通知孟某某。随后被告人孟某某纠集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赶到交警队附近,强行将陈某丙带至青县凰城小区张兆光家中,孟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高某某、于某某、曲某某、白某甲对陈某丙实施殴打、电击等行为,后孟某某叫陈某丙的哥哥陈某丁来还款,孟某某逼迫陈某丁写下二十万元的欠条后才将陈某丙释放。
3、2016年8月份的一天,闫某某因欠被告人孟某某贷款未能如期偿还,孟某某指使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高某某、于某某、曲某某、白某某将胡某某、胡某甲、段某某、白某丁、闫某甲拘禁在青县南北大街“烤鱼老店”内,期间对胡某某、胡某甲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等行为,直到当天23时许邓某某离开“烤鱼老店”。第二天9时许,邓某某又将胡某某、胡某甲、白某丁拘禁在“烤鱼老店”内并进行辱骂、威胁等行为,直到当天20时许才离开。
4、2014年,陈某丁向被告人孟某某借款后无力偿还,到2018年1月本金和利息累计至一百六十八万元。2018年1月17日,孟某某、于某某在沧州市华凯公司将陈某丁带至**公司,将陈某丁非法拘禁在**公司长达两三天。
5、2017年1月至4月,于某甲先后两次向孟某某借高利贷共计十六万元,至2018年2月无法还款。2018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带领李某某、高某某、于某某在青县南环找到正在修车的于某甲,对于某甲进行殴打后强行将于某甲的货车扣押至停车场,后将于某甲非法拘禁至孟某某的**公司,李某某、于某某、高某某对于某甲进行殴打、电击,要求于某甲还钱。至第二天中午12时,孟某某才将于某甲释放。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8月5日,黄某甲由李某壬担保向被告人孟某某借款十五万元,在还款期间,因不能按时偿还借款。2017年夏某某,孟某某指使李某某、于某某、曲某某、白某某、夏某某(在逃)、李某己(在逃)到担保人李某壬家中滋扰李某壬家人生活,通过显露纹身、赖着不走等方式向李某壬催要借款,并在李某壬家中连续居住五天左右,严重影响了李某壬一家的正常生活。
七、敲诈勒索罪
1、2002年8月,杨某癸、李某癸(另案处理)、韩某丁、刘某庚共同出资成立华宇纸箱厂,其中李某癸出资十万元,由杨某癸负责经营。2016年12月份,退股时李某癸向杨某癸索要退股金50万元。因华宇纸制品公司成立时股东约定中途退股只退本金,杨某癸不同意给付李某癸五十万元退股金。索要退股金未果后,李某癸找被告人孟某某帮忙索要股金。孟某某与李某癸伪造了一份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后由孟某某找杨某癸索要五十万元。孟某某与李某癸找杨某癸协商转让的事未果后。孟某某指使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高某某、于某某、曲某某、白某某、邢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丙、王某甲(在逃)与李某癸去华宇纸制品公司找杨某癸要钱,并以堵大门、拔车钥匙、拉电闸等方式扰乱华宇纸制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随后孟某某又到华宇纸制品公司后找杨某癸索要五十万元钱。杨某癸找到吴某某帮助调解,在吴某某多次调解下,杨某癸交给孟某某二十万元。孟某某收到二十万元后,将十四万元转账给李某癸,孟某某分得六万元。
2、2014年,孟某某欲以每亩八万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戊家的土地,陈某戊没有同意。至2017年1月,陈某戊将三亩多土地转让给宋某甲,孟某某和王某丁(另案处理)得知后心生不满,孟某某指使马某某、李某某用开天雷炸陈某戊家的养鸡场。2017年1月18日下午,马某某、杜某某、马某丙、李某某、于某某分乘三辆汽车在叶某甲的指引下到达陈某戊鸡舍附近,马某某指使杜某某和马某丙向鸡舍内投放开天雷,造成鸡舍内鸡死亡、设施损毁,陈某戊被迫将鸡全部贱卖。后孟某某要求陈某戊退回六万元差价,陈某戊无奈将六万元钱退给孟某某。2018年10月16日晚上,王某丁、马某某、杜某某到陈某戊家退给陈某戊八万元钱。
3、2017年3月11日,梁某某向被告人邢某某、邓某某借款五万元,在扣除六个月利息后,梁某某实际得款三万元。几天后邢某某、邓某某以增加担保人为由找到梁某某并将其拘禁在普菲特换油中心二楼,威胁梁某某再次签订五万元借条。在拘禁期间邢某某、邓某某对梁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当晚梁某某的父亲梁某甲交给邢某某、邓某某三万元钱,邢某某、邓某某将三万元钱平分。2017年6月21日,邓某某到梁某某家中再次索要五万元现金。
4、2017年3月份,曹某丙在被告人邢某某、邓某某借款五万元,协议约定月利息八分,借期六个月,在扣除三个月利息后,曹某丙实际取得贷款三万八千元。2017年4月,邢某某找到曹某丙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利息提高至每月二毛,曹某丙迫于无奈当场向邢某某支付八千元现金,第二天又向邢某某手下马某某转账1万元。在曹某丙向邢某某借贷不到两个月时,曹某丙母亲唐某某向邢某某、邓某某偿还贷款六万元。
5、2017年3月份,康某某通过马某某介绍,由李某丙带领康某某向被告人邢某某、邓某某借款六万元,约定月利息一毛,借期三个月,由于某某提供担保,在扣除利息后,康某某实际取得贷款四万二千元。在借贷几天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开车带邢某某、邓某某、马某某找到康某某以其提供家庭情况不实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利息提高至每月二毛。后康某某在邢某某、邓某某威胁下,迫于无奈当场向邢某某支付一万八千元保证金,在借贷到期后,由曾某甲替康某某向邓某某偿还借贷本金六万元。
6、2014年,林某某由李某子担保向孟某某借高利贷二十万元,后孟某某联系不到林某某,便要求李某子担保去找借款人,并要求李某子提供担保人以保证找到林某某,李某子找到杨某子作为担保人去找林某某。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受孟某某指使带领马某丙多次找杨某子及其家人,对杨某子及其父亲杨某丑进行威胁恐吓,要求杨某子承担二十万元借款的偿还义务,被逼无奈后,杨某子、杨某丑陆续交给马某某二十万元。
7、2017年8月24日,李某丑的货车司机白某戊驾驶货车与马某乙驾驶的马某甲的宝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乙纠集马某某带领十余名显露纹身的男子来到事故现场,过了几天,马某某、邓某某约见李某丑“商谈”事故处理的情况,马某某、邓某某、马某乙、马某甲、杜某某等人显露纹身对李某丑、周某丙进行威胁、恐吓,强行索要所谓的车辆“折旧费”五万八千元。2018年,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马某甲二十二万余元。
8、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受王某丁(另案处理)、 孟某某指使,带领马某乙、马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白某甲、于某某、曲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到青县方圆加油站谈送油的事,被加油站经营人周某丁拒绝后,马某某、马某乙、马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白某甲、于某某、曲某某采用每辆汽车每次加一元油和封堵加油站出入口的方式,滋扰加油站正常经营。加油站合伙人周某戊得知情况后,为了恢复加油站正常经营,找到孟某某解决此事。周某戊交给孟某某十万元钱后,加油站得以恢复正常经营。
9、2016年夏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受孟某某指使,以送油为借口,带领马某乙、马某甲、李某某、冯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先后多次到青县周官屯村东刘某辛的双龙车队加油站、董某某经营的“金达物流”后院加油站、叶某乙、崔某甲的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队加油站、叶某丙加油站等无正规手续的加油站点,采用堵出入口、汽车压住加油管、恐吓、威胁的滋扰方式干扰加油站点运行,要求加油站点交“保护费”,以此敲诈董某某一万元、崔某甲一万元、叶某丙一万元。
10、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受孟某某指使,带领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某以送油为由,到叶某乙、崔某甲的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队加油站以孟某某的名义收取保护费。经马某某多次向叶某乙电话催要,叶某乙通过崔某甲交给孟某某一万元钱。
11、2017年1月至4月,于某甲先后两次向孟某某借高利贷共计十六万元,至2018年2月无法还款。2018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带领李某某、高某某、于某某在青县南环找到正在修车的于某甲,对于某甲进行殴打后强行将于某甲的货车扣押至停车场,在拘禁期间于某甲让前妻魏某某带房本来做抵押。魏某某到达**公司后,在没有向孟某某借款的情况下,被孟某某逼迫写下四十万元借条,担保人为于某甲。同年4月10日,孟某某在青县人民法院对魏某某、于某甲提起民事诉讼。
12、2017年4月,段某甲在青县“普菲特换油中心”向邢某某借款五万元,借期三个月,每月利五千元,借款后扣除三个月利息一万五千元,实际得款三万五千元。20天后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以段某甲不接电话为由,指使卢某某开车带领马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在逃)、左某某(在逃)强行将段某甲带至邢某某经营的“普菲特换油中心”二楼对段某甲非法拘禁,期间邢某某、邓某某、卢某某、马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刘某己(在逃)、王某辰(在逃)、王某甲、左某某对段某甲进行殴打,邢某某、邓某某用电棒电击段某甲,张某某对段某甲进行辱骂。邢某某强行将段某甲借款的利息涨至每月一万元,并要求段某甲再交一万五千元利息。段某甲被逼无奈,联系家人筹钱,其家人于次日上午向邢某某交出一万五千元钱后,下午四时许,段某甲被释放回家。
13、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在逃)、左某某(在逃)、刘某己(在逃)到段某甲家,找到段某甲的母亲付某乙索要借款本金,邓某某威胁付某乙称如果不还钱就采用大喇叭喊话败坏付某乙家的声誉,最终迫使付某乙交出三万元现金。
八、开设赌场罪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孟某某、王某丁(另案处理)、张某寅(另案处理)三人以每人入股五千元的方式在孟某某的**公司二楼开设猜信封赌场,由王某丁负责赌场的布置,王某丁、张某寅找来韩某戊(另案处理)、刘某壬(另案处理)、张某子(另案处理)、张某丑(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翟某某(另案处理)参与赌场的工作和经营并支付给工资每人每天100元。经营期间每日赌场的亏盈平均分配,并每日支付孟某某场地租金100元。后沧县**镇谢某某(另案处理)入干股并负责写号,共同经营二个月后赌场结束经营,共获利六万余元,其中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三万余元,参赌人员达20余人。
九、强迫交易罪
2015年8月份开始,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闫某某以车辆及青县新清加气站股权抵押等方式陆续向孟某某借款三百余万元。后因闫某某无力偿还欠款及利息。2016年8月,孟某某多次指使邓某某、张某某对闫某某的担保人闫某甲、胡某某等进行滋扰、恐吓,随后孟某某提出将闫某某新清加气站股权出售后用于还款,并指使邓某某、张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卢某某、张某甲、高某某、于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曲某某、白某某封堵新清加气站出入口,造成加气站无法正常经营,迫使闫某某同意将股份卖出。新清加气站另外两名股东刘某癸、陈某己无意购买闫某某股份,并提出将刘、陈二人股权卖给闫某某和孟某某,孟某某拒绝后提出如果刘、陈二人不购买闫某某的股份将继续封堵、滋扰加气站。加气站股东刘某癸、陈某己迫于孟某某的威胁,被迫以三百万元的价格收购闫某某股份,并将收购股份的钱全部转给孟某某。
十、高利转贷罪
2016年1月22日、6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先后两次,以购买汽车为由从青县信用社贷款共计100万元,月利率6.525厘。随后孟某某将该两笔信用社贷款,以每月3分的高利息直接转贷给李某寅。2016年11月23日,李某寅还清上述借贷本息。此两笔贷款孟某某共支付给信用社利息2659.19元,此期间共获得李某寅支付的该两笔贷款的利息12万元,孟某某通过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117340.81元。
十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7年5月20日,孟某某以80万的价格从祝某某手中购买了上伍乡怡和欣居小区北侧的14.97亩土地。后孟某某以组织集资买地盖别墅为由,收取了10余人的购买土地款,由孟某某组织各户出资孟某甲负责具体施工开始建设别墅。截止2018年底,部分别墅已经封顶,其它盖到一至二层不等。经调查,青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别墅用地为农用地,占地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2日做出责令孟某乙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罚款17968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孟某某、李某某二人于2004年12月29日在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3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后青县民政局在其原结婚证上注明了“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并加盖了“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条型印章交回本人,此后二人再未办理过结婚登记。2011年左右,因孩子上学需要父母的结婚证,李某某将该情况告诉给孟某某,随后孟某某将一个带有印章内容空白的制式结婚证交给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他是在廊坊大城县找人办的假证。李某某收到后,按照其原来结婚证上的内容,将双方的个人信息、证件号、登记日期等填上。李某某、孟某某二人在信用社贷款,购房贷款,法院诉讼等过程中多次使用该证件。经青县民政局查验该结婚证内芯纸张没有双喜水印图案。
其他犯罪
一、窝藏、包庇罪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在抓捕孟某某的小弟李某某、于某某、高某某,为了防止李某某、于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增加孟某某的刑罚,提供资金,指使归某某、张某卯、陈某庚(另案处理)为李某某、于某某租赁房屋,提供资金、食宿,躲避抓捕。李某某还通过高某某的妻子苏某某转告高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12月27日,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干警在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区**街**号楼**室的家中发现一支“钢笔式”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三、故意伤害罪
1、2013年11月17日,姜某乙未能偿还王某丁(另案处理)的借款,王某丁指使马某某找姜某乙索要欠款。马某某、张某辰(身份待核实)及三名蒙面男子将姜某乙带至野外,用砍刀、洋镐把对姜某乙进行殴打,将姜某乙砍伤后,带至王某丁家中。后由李某卯将姜某乙送至青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姜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16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在向王某辰要账期间,在青县金牛镇大杜庄村西十字路口用砍刀将王某辰左手砍掉。经鉴定,王某辰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王某辰五十五万元,王某辰对杜某某出具谅解书。
四、敲诈勒索罪
1、2018年1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青县林缺屯王某丁(另案处理)的门市二楼组织李某辰、杨某辛、马某乙、宋某某(另案处理)玩牌九。玩牌结束后,宋某某和马某某以李某辰偷了杨某辛的钱为由,将李某辰叫回来并以报警相要挟,强行向李某辰要钱,并将李某辰的一辆汽车扣押,敲诈李某辰五万元钱。马某某得款后,分给马某乙、宋某某、杜某某每人三千或五千元钱。
2、2016年,杨某壬、王某巳、吴某甲、吴某乙、王某午在沧县姚官屯村合资经营了一家汉马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带领马某丙到该公司以侵犯经营权为由敲诈三万元钱,由股东王某巳转账给马某某银行账户。
五、寻衅滋事罪
1、叶某丁因与同学郑某甲产生矛盾,后将该情况告知其父亲叶某甲。2013年9月27日18时,叶某甲为了给叶某丁出气,找到王某丁(另案处理)帮忙,王某丁指使马某某带领朱某某(另案处理)、韩某己(在逃)到青县职教中心,经叶某丁指认后朱某某、韩某己用菜刀、拳头将郑某甲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案发后,叶某丁的家属对郑某甲进行了经济赔偿。
2、2016年6月,被告人马某乙想叫范某甲参与玩牌九,被范某甲拒绝。次日,马某乙电话联系范某甲,以没有参加玩牌为由,将范某甲约至青县周官屯河套附近,马某某指使马某乙、马某丙和一名陌生男子去找范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对范某甲进行殴打,陌生男子持洋镐把对范某甲进行殴打,将范某甲打伤后,马某乙等人驾车逃窜。
其他违法行为
1、2013年夏某某的一天,在青县上伍村东头水坑处,王某某以在水坑中撒了鱼苗为由,殴打了正在水坑钓鱼的韩某庚,并将其鱼竿折断扔掉。杨某己
2、2016年下半年,孟某甲、邢某某、胡某乙在青县曹寺镇胡店子村租赁房屋,以拆信封方式开设赌局,孟某甲、邢某某提供赌博工具及场地,为赌博提供条件。
3、2014年10月12日晚上,邓某甲因母亲被**村馒头房的晾晒绳绊倒,与韩某辛、韩某壬(已故)父子发生打斗,随后邓某甲电话叫来其哥哥邓某某,邓某某纠集李某某、于某某等人到馒头房殴打韩某辛、韩某壬,期间邓某某持洋镐把对韩某辛进行殴打。经鉴定,韩某辛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邓某某对韩某辛进行了赔偿。
4、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因邓某某参与青县小洋人公司施工工程招标时欲提前签订协议被**村副书记吴某丙拒绝后,邓某某对吴某丙进行辱骂,并纠集王某某、曲某某持砍刀要砍吴某丙,被张某某阻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账本、协议书、收到条、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寅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邓某某、邢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孟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白某某、白某甲、马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丁某某、郑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曾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7.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包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张某甲、郑某某、李某甲、杜某某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丽敏
沈瑞艳
王 蕾
闫文成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高某某、丁某某、白某甲、马某某、曾某某、李某甲、马某丙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邢某某、孟某甲、马某某、冯某某、曲某某、张某甲、白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卢某某、赵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杜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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