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202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231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20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伙同赵某乙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先后通过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购进走私朝鲜香烟42件,共计2100余条,购货货款69000余元。除其中452条被县烟草部门查扣之外,其余均被孟某某、赵某甲加价销售,非法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4、辨认笔录:被告人孟某某辨认姜某某、于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运输证》的情况下,经营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军
检察官助理:芦欣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三被告人均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3张;
3、被查扣的外国卷烟于烟草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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