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03年1月7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6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4年11月5日因吸毒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2月17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5月9日因吸毒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8日因吸毒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23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06年6月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二年;2008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1年8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30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6月14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8月11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贺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11时许行至抚顺市望花区**街**超市外一蔬菜摊前,趁被害人尚某某不备,由贺某某、李某某做掩护,孟某某将尚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一白色华为手机拿走, 后三人离开现场,并将手机卖给天虹手机市场一收购手机的人员。所获赃款被三人挥霍。经估价,被盗白色华为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尚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孟某某、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莉
代理检察员: 王童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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