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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定远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8年1月19日被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定远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08年4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肥东县**镇**村**庄组,现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郭某某、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郭某某、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等人在肥东县八斗镇、向导乡,定远县连江镇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场中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郭某甲在赌场中负责抽水钱、看管水箱。期间,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宁某某、赵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郭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以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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