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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章某甲破坏计算机系统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4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乐清市乐成街道新居民管理所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由章某某介绍提供需要办理虚假暂住证的人员信息,由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乐成街道流管所网格员的便利,使用其掌握的流管通账号,在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中为他人输入虚假的暂住信息,事后由章某某收取每人75元到100元不等的好处费,再将一半获利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至2019年5月止,被告人王某某共录入虚假的暂住信息300条许,二人共获利2.8万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个人非法获利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红包记录、驾驶人信息、流动人口登记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小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款单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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