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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1051,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1018,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刑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孟某某、祁某某先后两次到滦平县环兴洁净煤有限公司(停产),窃取该公司车间及配电柜内的60多米铜芯电缆、铜质配件。

2、2018年9月份,孟某某、祁某某到滦平县鑫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停产), 窃取该公司车间内的60多米铜芯电缆、铜质配件。

3、2019年1月份,孟某某、祁某某到滦平县旺财矿业有限公司(停产),窃取该公司厂房内球磨机链接变电房的3O多米铜芯电缆。

4、2019年4月1日晚上, 孟某某到滦平县旺财矿业有限公司(停产),将该公司变电房内的电缆剪断准备盗走时,被该公司保安人员抓获。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剪断的电缆价值4814元。

后经查实,孟某某、祁某某将共同盗窃所得的360余斤铜芯电缆分多次卖至滦平县张百湾镇周营子村老李废旧物资收购门市,非法获利6OOO余元。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二被告人共同盗窃的铜芯电缆总价值1365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梅

(院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祁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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