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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王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18日、2020年2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社区*楼楼梯处,暴力阻碍民警杨某某执行公务,致民警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左胸壁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中共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沈阳市公安局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王某乙、孔某某、王某丙、雷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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