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属楼。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镇**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桦川县**镇舞厅门口,先后三次向桦川县**镇居民李某某贩卖冰毒共计0.6克,共获利1950元。
201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孟某某向桦南县居民张某某贩卖冰毒0.2克,王某某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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