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人,住本村,农民。1993年5月27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09年1 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望都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1月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人,住本村,农民。于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5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人,住本村,农民。于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人,住本村,农民。于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51********,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人,住本村,退休工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等七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邵某某(另案处理)、伍某某(已起诉)三人来到望都县联系开办合作社,先租用了望都县**村赵某甲家的临街门脸房作为办公地点,后通过赵某甲借用了**村张某某、赵某乙、麻某甲、麻某乙、赵某丙五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于2013年5月21日在望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望都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并结识了崔某某(已起诉),之后被告人孟某某、邵某某、伍某某、崔某某以吸收资金入股按额提成并配发保险柜、验钞机、吸收资金额度达到20万元以上的奖励电脑等为条件,在村里物色代办员设立代办点,后又通过代办员以高额固定利息、补贴及物质奖励为承诺,利用张贴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村民进行宣传,动员村民到合作社入股,截止2014年12月共吸收涉及149户村民的入股资金达253.94余万元,目前尚有涉及望都县96户村民的入股资金共计141.34万无法兑付。其中:
1、被告人王某某涉及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7户,吸收公众存款37.7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1万元,并从中获得报酬0.27405万元(非法所得全部退还)。
2、被告人于某某涉及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户,吸收公众存款43.59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24万元,并从中获得报酬0.42695万元(非法所得全部退还)。
3、被告人闫某某涉及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户,吸收公众存款20.5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并从中获得报酬0.26655万元(非法所得全部退还),已退还10.3万存款,并取得部分储户谅解。
4、被告人李某某涉及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户,吸收公众存款18.8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万元,并从中获得报酬0.3363万元(非法所得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于某某、闫某某、李某某明知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给予公众高额回报,帮助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得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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