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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经合谋后,至武汉市新洲区******区**三泵站地下室,用布袋遮盖现场摄像头,将地下室内存放的B级阻燃低压铠装电力电缆13.5米盗走,当晚二被告人销赃后获人民币216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窃电缆价值为人民币5670元。

201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传唤到案,当日二被告人被行政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转为刑事拘留。侦讯中,孟某某潘某某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产品设备报价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收条等书证;2.盗窃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证人李某某余某某万某某证言;6.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霞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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