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至12月底,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伙同黄某甲、余某甲、余某乙、吴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判决)等人以微信群名“香港”的微信群为平台,以“牛牛”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具体赌博规则如下:参赌人员通过财务使用现金购买分数(一分价值人民币一元),使用分数在群内参与赌博,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红包个数为参赌人员数,红包金额为参赌人数乘以0.8元,具体点数为抢到的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相加之和,闲家与庄家比点数大小,点数相同的情况下,先比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大小,金额若再一样,牛六以下庄家大,牛七以上打平没有吃赔,翻倍规律为牛一到牛牛、金牛、对子、满牛、顺子、豹子对应为1至15倍,输赢数据由机器人统计成机器人账单发至微信群内供参赌人员核对。微信群获利规则如下: 闲家赢钱且点数为牛牛以上抽水3%,庄家固定每把抽取人民币88元管理费、发包费(庄家加闲家人数乘以0.8)和人头费(按闲家人头数一人3元)。被告人潘某某受雇佣担任“拉手”并获取工资,被告人孟某某受雇佣担任发包手并获取工资。
20l8年l2月1l日至12月12日期间,“香港”微信赌博群内闲家下注总金额人民币1201891元,赌博群从中获利人民币118432元。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自受雇佣起分别获取工资人民币79488元、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香港微信赌博群明细、微信转账明细、工资明细、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身份证明、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叶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吴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王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屏幕截图、“香港”微信赌博群聊天记录及红包详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岳翔
2020年5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5471****、1515372****;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5808****。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服告知书》各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