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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011963********,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01194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办事处**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5198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办事处**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岗)。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帮忙到南阳市卧龙区姜沟村李庄林场盗窃苗木,孟某某驾驶刘某某家电动三轮车,三人一起到卧龙区姜沟村李庄林场被害人杨某某种植的苗圃内盗窃盆栽铁树一盆、盆栽月季树一盆,运至孟某某家中。2020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孟某某家中査获被盗苗木。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投案。经鉴定,被盗苗木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年满75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李某某、刘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笑梅

检察官助理:刘雅兴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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