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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朱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街**号**户。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外号朱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镇**庄**村**庄**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庄**村**庄**号,现住所地界首市**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会计,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甲,现住所地青州市**号楼**单元**楼东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青州市**路**号,现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七里**号**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4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青州市**纺织有限公司、青州市**纺织有限公司、青州市**纺织有限公司3家公司,雇佣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负责公司日常运营,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公司代账会计。被告人孟某某等人以青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幌子,采取置办大功率电暖器、让当地企业挂靠电费等方式制造公司生产经营假象。期间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情形下,被告人孟某某或从外地购入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安排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申领大量个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伪造他人名义进行抵扣;并大肆向河南、福建等地企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赚取开票费。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青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物流交易的情况下,以5%开票费向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开具税额60143.2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2020年6月,共查实被告人孟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256688.3元,税额共计520831.7元,价税合计37775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均系经青州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乙上缴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上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上缴违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宗、办案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司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税盘三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以成立纺织公司为幌子,在没有任何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名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同中

检察官助理:张小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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