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0月27日、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其妻子朱某某先后多次以给被害人邸某某、邸某某的妻子及女儿安排到平朔露天煤矿工作和给邸某某承揽平朔露天煤矿工程为由,骗取邸某某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假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的名义,先后六次向邸某某女儿的银行卡内汇入现金共计1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朱某某虚以为他人安排工作及承揽工程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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