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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曾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单位武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178012****,住所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武汉**建设有限公司副**,联系电话1890863****。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8********,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建设有限公司**部**,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号**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4********,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武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某、曾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13日至4月13日、5月28日至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2月27日至3月13日、5月14日至5月28日、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8日,招标人黄石市**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区**二期还建小区一标段公开招标,该项目建设面积约16万平方米,工程拦标价人民币2600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投标保证金560万元。为中标该项目,被告人曾某某、孟某某经共谋,分别联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另案处理)时任**刘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另案处理)黄石负责人汪某某让该两家单位帮忙投标该项目,被告单位武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及上述两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由孟某某制定,*甲公司、*乙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均由孟某某筹集。2014年7月29日,上述单位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2014年8月4日,*甲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25984.0388万元。*甲公司将该工程交给曾某某介绍的项目经理实际承建,*甲公司向实际承建人收取总工程量1.21%的管理费。经鉴定,该项目获利最小值为13946131.14元,最大值为34865327.85元。

2014年9月5日,招标人黄石市**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新区**二期还建小区二标段工程公开招标,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49000平方米,招标控制价23960万元,投标保证金480万元。被告人孟某某为了赚取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及制作标书的好处费,询问陈某某(另案处理)是否愿意投标该工程,陈某某同意。二人经共谋,由孟某某负责联系投标单位及拟定投标报价,陈某某负责提供部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孟某某除以*丙公司投标该项目外,还分别联系*乙公司汪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另案处理)湖北分公司财务人员蒋**等人让上述三家单位投标该项目,三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由孟某某制定。*乙公司、*丙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均由陈某某筹集,*丁公司投标保证金由孟某某筹集120万元,*丁公司贺某某、吴某某分别筹集投标保证金80万元、280万元。2014年10月13日,上述单位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2014年10月18日,*丁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23952.0044万元,该项目实际由陈某某安排的项目经理承建,*丁公司收取总工程量1%的管理费。经鉴定,该项目获利最小值为13344954.85元,最大值为33362387.13元。

2014年8月1日,招标人黄石市**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新区**还建楼小区二期三标段工程公开招标,该项目建设面积约1040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1.8亿元,投标保证金360万元,招标控制价17028万元。为了中标该工程,被告人曾某某、孟某某经共谋,曾某某联系*甲公司刘某某,孟某某联系*乙公司汪某某、*丁公司蒋某某等人让该三家单位帮*丙公司陪标,上述四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由孟某某制定,*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投标保证金均由孟某某筹集。2014年8月21日,上述单位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2014年8月26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6432.5739万元。经鉴定,该项目获利金额为9410301.08元。

2014年9月5日,招标人黄石市**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新区**二期还建小区六标段工程公开招标,该项目建设面积约112000平方米,投标保证金360万元,招标控制价16797万元。被告人孟某某为了赚取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及制作标书的好处费,询问陈某某是否愿意投标该工程,陈某某同意。二人经共谋,由孟某某负责联系投标单位及拟定投标报价,陈某某负责提供部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孟某某除以武汉**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外,还分别联系*乙公司汪某某、*丁公司蒋某某等人让上述三家单位投标该项目,三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由孟某某制定,*乙公司投标保证金由孟某某筹集,*丁公司投标保证金孟某某筹集160万元,其余由贺某某筹集,*丙公司投标保证金由该公司提供。2014年10月14日,*乙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6787.1361万元,该项目实际由陈某某安排的湖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乙公司收取总工程量1.3%的管理费。经鉴定,该项目获利最小值为9292467.79元,最大值为23231169.46元。

2015年4月,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湖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大冶市“**”还建楼建设工程公开招标,该项目建筑面积约135000平方米,投保保证金80万元,履约保证金2104万元。为中标该工程,被告人孟某某、曾某某经共谋,分别联系*甲公司、*乙公司为*丙公司陪标,上述三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由孟某某制定,投保保证金均由本单位提供,**建、*乙公司履约保证金分别由孟某某、陈某某筹集,武汉*丙公司履约保证金由其本公司提供。2015年5月11日,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丙公司排名第二。孟某某以江某某的名义举报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有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2015年7月22日,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取消该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丙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186524090.43元。经鉴定,该项目获利最小值为11169032.5元,最大值为27922581.26元。

被告单位武汉**公司**违法所得400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自动投案,孟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投标资料、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孟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新区**还建楼小区二期三标段、大冶市“**”还建楼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告单位武汉**建设有限公司与部分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中标上述两个项目,中标金额分别为16432.5739万元、18652.40904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新区**二期还建小区一标段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孟某某与部分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金额为25984.038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究其刑事责任。

在**新区**二期还建小区二标段、六标段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与部分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金额分别为23952.0044万元、16787.136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万新胜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联系电话1712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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