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2015年12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并雇请他人在本区沙头街南双玉村河边一废弃农庄等地开设赌场,以玩“三公”方式吸引他人前来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中,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是股东,负责招揽赌客,向受雇人员发放报酬及向参赌人员派发“利是”,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提供场地开设赌场并收取场地费;刘某某、谭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黄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向参赌人员“放数”并收取“丁某某”,陈某甲、郭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客。2019年10月15日 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将陈某乙、谭某乙、陈某甲、刘某某、谭某甲、黄某某、郭某某共计7人及参赌人员王某某、熊某某等共20人(行政处罚)抓获。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街**路**餐馆内抓获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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