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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到案前租住山东省临沂市**区**庄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到案前租住山东省临沂市**区**庄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5日至5月5日)。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肥城金桥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挂公司招牌、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0392705元,造成损失27693045元。

2014年7月,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因资金链断裂后潜逃,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尼桑牌轿车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等12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查封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尹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平

刘素英

2020年5月29日

附:

1、物证:被扣押的轿车、现金等物品。

2、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4、证人名单。_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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