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7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区**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西路**栋**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陈某某到龙岗区中心城**商场接其妻子周某乙(在商场工作)下班,因商场已到打烊时间,**商场门口值班的保安员禁止陈某某进入商场,酒后的陈某某与门口值班的保安员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石某某、周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并辱骂,四名被告人即上前将陈某某打倒在地,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监控截图,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石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孟某某联系电话:137*******;被告人周某甲联系电话:178*******;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0*******;被告人石某某联系电话: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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