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桥**号**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6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20年7月2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市,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路**排**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6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20年7月31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日退回明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推广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服务为名,要求会员缴纳“加盟费”获得交易资格,并通过设立会员“佣金返利”、“盈利分享”、“投资利润”分级奖励机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具体如下:
2017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注册**平台会员账号mj****、ly****,而后发展其妻子被告人刘某某成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刘某某注册**平台会员账号ly****。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通过发微信朋友圈、举办年会、设立工作室、组织考察等方式宣传**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2019年4月,明溪籍普顿平台会员郭某某经被告人孟某某的下级会员介绍投资**平台。被告人孟某某使用的账户mj****在**平台会员人数达22层级81385人,被告人孟某某使用的账户ly****在普顿平台会员人数达10层级3884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账户l****在**平台会员人数达9层级3247人。被告人孟某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6362518.98元,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7065371.36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明某某公安局查封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房产二处;扣押车辆二辆;扣押赃款共计人民币1525570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等;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以提供外汇投资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秋发
检察官助理:王宇涵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
2.本案卷宗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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