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某某***村人,家住本村**号,务农。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洪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7月2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0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某某***村人,家住本村****号,务农。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洪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7月2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聊天中问被告人孟某某“能不能联系个女的今晚弄一下”(意思是发生性关系),孟某某称“联系不下”。当晚,孟某某与徐某某、宋某某(“铁棍”)一起,由徐某某开车在洪洞城内玩。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徐某某,并约定双方在洪某某城内麦当劳见面,见面后刘某某坐上徐某某的车,在徐某某车上刘某某问车上其他人“能不能联系个女的弄一下”。期间,徐某某便和樊某某微信联系得知,樊某某与武某某、李某某在一起,孟某某听到武某某在场,表示“武某某美的很,今晚不回去了,要弄一下武某某”,后孟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与樊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一行人碰了面,由刘某某提议去盛唐清雅酒店。
2月28日22点53分,孟某某一行人来到盛唐清雅酒店,由刘某某先后登记入住8208、8206两房间,刘某某、孟某某、樊某某、徐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一行人在麻将房内打麻将,后徐某某联系宋某某买酒过来。
2月29日0时11分,宋某某买了两瓶白酒和几瓶啤酒来到8208房间,随后七人开始玩游戏喝酒,期间孟某某多次向武某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武某某均表示拒绝。1时47分,被告人孟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武某某推入8206房间,强行与武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时58分,孟某某光着上身、将上衣搭在肩上从8206房间进入8208房间,刘某某见状便问孟某某“能行吗”,孟某某答“能行”,1时59分,刘某某便进入8206房间强行与武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二人违背妇女意志,先后强行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二人出于共同故意轮流强奸被害人,系轮奸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2020年7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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