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冯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7〕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葫芦岛**集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连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6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锦州**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里**号。2016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锦州**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里**号楼。2016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在葫芦岛市辖区内收购外汇共计折合人民币6524.38万元;出售外汇共计折合人民币4067.76万元。

其间,被告人孟某某给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汇款81笔,共计折合人民币1441.48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给被告人孟某某汇款47笔,共计折合人民币1159.35万元。

2009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在辽宁省内收购外币共计折合人民币9833.8万元;出售外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3265.09万元。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冯某某被抓获时,部分涉案财物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

2016年11月9日,经葫芦岛市鸿翔司法鉴定所审计鉴定: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期间,共收购外币折合人民币6254.38万元,出售外币折合人民币4067.76万元,非法买卖外汇获利共计人民币546.098.15元;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案发期间,非法收购外币折合人民币9833.8万元,出售外币折合人民币13265.09万元,非法买卖外汇获利共计人民币1.988.588.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冯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程

2017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现羁押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