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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俞某某等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榆县**乡**村**屯,捕前租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单元**室。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2009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潼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宜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91987********,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街**号,住址同前。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2014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顺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潼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汤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汤原县**镇**村**屯**号,捕前租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2019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潼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俞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和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合租居住在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室,期间被告人俞某某亦偶尔前往该租住房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联系并出资在涿州市**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冀F****3黑色大众轿车一辆,开车载俞某某、王某某赴四川省南充市见狱友“任某某”。返程途中,被告人俞某某提出沿途盗窃大众系列轿车内财物的犯意,并购置开锁工具。盗窃过程中,三人沿途撬盗他人车牌并安装在租赁的车辆上以逃避侦查,由孟某某、王某某轮流开车、望风,由俞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并盗取财物。具体盗窃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日0时许,三人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盗取鲜某某川Y****2白色大众朗逸车内双肩背包一个,包内装有索尼牌笔记本电脑、鼠标、网线、电脑充电线等物品;

2、2020年4月3日1时许,三人在汉中市汉台区**路**家属楼下,撬盗包某某陕A****E白色北斗星牌车辆上的车牌一副;

3、2020年4月3日3时许,三人在汉中市汉台区**路**便利店门口,盗取李某某陕F****E黑色大众帕萨特车内手串二副;

4、2020年4月3日4时许,三人在汉中市城固县**国道旁**村,盗取唐某某陕A****Y褐色大众途观SUV车内文玩核桃二个;

5、2020年4月3日4时许,三人在汉中市城固县**国道旁**村,盗取何某某陕F****0褐色大众途观SUV车内“天地精华”牌苏打气泡水三罐;

6、2020年4月4日3时许,三人在安康市汉滨区**附近,撬盗刘某甲陕G****5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车牌一副;

7、2020年4月4日3时许,三人在安康市汉滨区**街**停车场,盗窃谢某某陕A****7黑色奥迪A6车内五粮液白酒二瓶、国窖1573白酒二瓶、南京“雨花石”牌香烟五盒。

8、2020年4月4日5时许,三人在旬阳县城区**附近,盗取胡某某陕G****6白色大众途观SUV车内印有“旬阳**有限公司”字样的收纳箱一个,箱内装有金利来手包一个、LV皮鞋一双、软中华牌香烟十五盒。

9、2020年4月4日5时许,三人在旬阳县城区**附近,盗取薛某某陕A****7黑色大众帕萨特车内阿玛尼牌口红一盒四支。

10、2020年4月4日5时许,三人在城区**大街**公司附近,对向某某晋A****9黑色奥迪Q7车内物品进行翻动,未盗得财物。

11、2020年4月4日5时许,三人在旬阳县**站停车场,盗取张某某陕A****H黑色奥迪A6车内的碟包、碟片。

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任某某”处花3000元购得冰毒五克,随后又购买锡纸和吸管,并手工制作冰壶一个。在返程途中,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吸毒人员俞某某、王某某在冀F****3黑色大众轿车内多次吸食毒品。2020年4月5日20时许,三人将冀F****3车辆停在渭南市潼关县**收费站东100米处一修理厂内,并在车内再次吸食毒品,被潼关县公安局港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冰毒1.4克、冰壶一个。2020年4月6日,潼关县公安局决定对该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对孟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潼关县公安局将该三人及作案车辆和盗窃物品移交至旬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开锁工具、烟酒、口红、笔记本电脑、冰毒、冰壶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租车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杜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某某某、包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行车轨迹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俞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为吸毒人员俞某某、王某某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并容留该二人多次在其租赁的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俞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一人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并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山

2020年7月30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在旬阳县看守所。

2.卷宗3册、案件照片10册、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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