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段**栋**单元**号,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路**号。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强奸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11时许,进入被害人盛某某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村**街**号的家中,将被害人家某某,采取拉拽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压倒在床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信息查询记录、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孟某某、被害人盛某某及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
检察官助理马念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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