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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孟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孟某驾驶贵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昆高速由凯里往贵阳方向行驶,01时35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1821公里380米处时,其驾驶的车辆车头左侧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碰撞后车辆向右侧滑行,车头又与道路右侧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车辆横向停于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造成道路设施及车辆受损,构成无人员受伤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孟某拨打110报警,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4mg/10Oml。随即民警对孟某采取强制措施,带孟某到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提取孟某血样后保存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物证室物证冰箱内低温保存备检。2020年09月23日,黔南高速一大队民警将孟某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聘请其对孟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于2020年09月27日收到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5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孟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61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孟某已赔偿高速公路管理处经济损失9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B****7号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封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卡口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赔偿清单、通知书及缴款单;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曹某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8.6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孟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天明

                                               检察官助理 沈艳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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