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务工,山东省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0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朱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宅科村东方超市南侧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走着的行人杨某某相撞,致使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4日死亡。2020年01月15日,确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大队处理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卿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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