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孟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庄**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上海市宝山法院分别判处徒刑九个月和三年三个月,合并执行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孟某、吕某某与朋友在和城美食街“赵家厨房”饭店喝酒,吕某某与孟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另一桌喝酒的被害人夏某呼喊饭店老板,孟某某心生不满当即拿起啤酒瓶砸向夏俊某等人,并辱骂对方。随后吕某某、孟某拿着啤酒瓶先后来到夏某等人桌边,两人拿着啤酒瓶砸在桌子上砸坏,孟某持破碎的啤酒瓶抵在夏俊某的喉咙处,用拳头殴打夏某的头部,致夏某喉结处皮肤划破。吕某某拿举起啤酒瓶作势要砸夏某同桌的张某某,还用拳头打了张某某的头部,威胁张某某等人不要动。后孟某拽住夏某的头发将其拖至饭店门外拳打脚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何某某、赵某、夏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夏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孟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作案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吕某某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基本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吕某某现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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