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孟明明(曾用名孟德斌),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城**号楼**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明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App是一个以数字货币理财(让用户将人民币从国际货币交易平台上附买的虚拟货币存储至该APP中进行理财)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按规定,每个用户至少需存入虚拟货币美金500元(约人民币3500元)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收益。**App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从低到高的组织架构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
2018年10月,被告人孟明明注册成为**App的会员,后通过分享其二维码供他人扫描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张某某等人。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明明在**App以手机号码注册账号的层级情况分别是:1368493****所属层数18层,下线32层,下线人数44116人;1503968****所属层数17层,下线33层,下线人数68668人。
被告人孟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向侦查机关退出非法所得31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孟明明及同案犯陈某某、陆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明明组织、领导以数字货币理财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特定金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明明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孟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明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丽明
检察官助理:袁晶晶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明明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城**号楼**室(联系方式:1368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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