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孟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社区**组,住址同上,无业。2014年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21日减刑一年)。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孟某在本市新城区秦川社区**街坊暖气改造项目工地干活时,发现该小区**号楼围挡处存放有整箱、未开封的黄铜三角阀无人看管,于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孟某向郭某某借来电动三轮车,单独驾车行至秦川社区**街坊北门,后翻越铁栅栏来到黄铜三角锁闭阀存放处,趁无人看管之际,将19箱(每箱144个,单价23元,均未开封使用)黄铜锁闭阀盗走,搬运到事先准备好的三轮车上,后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孟某将盗窃的19箱黄铜三角锁闭阀拉到郭某某的废品回收站,以27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郭某某,获利16400元。后郭某某以每公斤28.5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黄铜三角锁闭阀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被盗19箱黄铜三角锁闭阀共计2736个,总价值人民币62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视频监控;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单行材料六页;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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