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孟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刘某甲和陈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在2018年全国药师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两人在网上发布信息并联系作弊的考生,并从网上联系被告人孟某租用考试作弊器材。被告人孟某在商丘市高铁站附近将作弊器材(信号发射器和作弊接收器)交给刘某甲和陈某某,并收取相应费用。2018年全国药师资格考试前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到驻马店市**小学、驻马店市**小学两个考点附近投放信号发射器。被告人陈某某到商丘**小学考点附近投放信号发射器。考试当天,刘某甲和陈某某用手机向信号发射器发送答案,作弊考生在考场用作弊接收器接收答案。2018年11月10日,在全国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刘某甲、陈某某同样用孟某提供的作弊器材组织孔某某等考生作弊。
2.2018年6月7日、8日,在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被告人孟某与刘某乙、刘某丙(另案处理)在山东省兖州市**等考点组织十余名考生考试作弊。考试前,孟某将作弊接收器交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丙联系考生家长,将作弊器交给考生家长,并收取相应费用,再交给孟某。考试期间,孟某向作弊考生发送答案。另外,被告人孟某与刘某乙、刘某丙还在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用同样的方法组织考生实施作弊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组织考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建钢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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