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乡**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15日至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00号北门附近,因被害人马某某(男,殁年65岁)违规停车与马某某发生冲突,过程中孟某某猛力击打马某某面部一拳,将其打倒在地,造成马某某摔跌枕部致颅脑损伤,于2018年5月16日死亡。
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北京急救中心任务流水统计日报表等;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雪晴
代理检察员:邱 爽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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