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孟得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提供虚假资产证明、变造借款用途、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工程周转为由,由刘某甲提供担保,在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塔信用社申请贷款350万元,贷款到期后,孟某某只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8日,结欠本金3371324.89元,利息2248133.20元。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提供虚假资产证明、变造借款用途、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工程周转为由,以孔某某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490万元,由自己和肖某某作担保,12月30日贷款发放,贷款到期后,孔某某名下的490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偿还。截至2019年9月18日,结欠本金490万元,利息3336575.43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先后两次从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骗取贷款840万元,其行为给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刘某乙、肖某某等23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840万元,给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罚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罗贵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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