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建康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孟建康,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号。2013年9月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在都江堰市看守所服刑。

被害人王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建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建康因琐事对被害人王某某产生怨恨。2019年3月24日晚,孟建康得知王某某在都江堰市崇义镇土桥渣渣面馆出现时,邀约岳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决)前往都江堰市崇义镇土桥渣渣面馆,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砍砸王某某停放在该面馆外的奔驰商务车,并对王某某进行追砍、恐吓。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5600元。

被告人孟建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建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建康为逞强耍横,持刀追逐、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系漏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孟建康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孟建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孟建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建康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