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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建军、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孟建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住金乡县**村**街**巷**号。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6月4日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建军、丁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8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孟建军以其实际控制的济宁*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鱼台*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4张,共计税额4816905.34元。其中被告人丁某甲,介绍孟建军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张,共计税额1256210.29元。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至7月,孟建军以其控制的鱼台*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枣庄**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张,金额5160129.77元,税款877222.23元,已认证抵扣。其中济宁*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给枣庄**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税额337076.65元,已于2018年3月做进项转出。

2、2017年8月,孟建军以其控制的济宁*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山东**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张,金额3795666.7元,税款645263.3元,已认证抵扣,后于2018年5月做进项转出。

3、2017年9月,孟建军以其控制的济宁*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徐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金额3996311.07元,税款679372.93元,已认证抵扣。

4、2017年9月至10月,孟建军以其控制的济宁*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济宁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张,金额7993157.41元,税款1358836.59元,已认证抵扣,后于2018年3月做进项转出。

5、2016年11月,孟建军以其控制的鱼台**经贸有限公司,通过丁某甲向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金额1898068.31元,税款322671.69元,已认证抵扣。

6、2017年10月,孟建军以其控制的济宁*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通过丁某甲向微山**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金额3495505.96元,税款594236.04元,已认证抵扣,后于2018年3月做进项转出。

7、2017年8月,孟建军以其控制的济宁*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通过丁某甲向微山**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金额1995897.44元,税款339302.56元,已认证抵扣,后于2018年5月做进项转出。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孟建军被抓获到案。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主动投案,同年12月5日,丁某甲家人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丁某乙、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建军、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建军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丁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建军、丁某甲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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