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本市红桥区煤建东大道“红歌会KTV”门前,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窃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以180元变卖。
2019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本市红桥区大胡同都行商厦西北门前,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逸。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本市红桥区大胡同爱华里52门门前,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逸。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处查获物品照片、被盗现场照片、案发地视频截图等。
2、涉案电动车防盗系统查询记录、被告人孟某某身份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案发地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晓蓓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4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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