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5********,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双超,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8********,汉族,小学文化,西安市**店**,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双超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收案。2020年2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与辛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至镇江市润州区美的城二期工地4号电房旁边空地上,使用电缆剪剪断型号为ZC-YJV22-4*240电缆线的方式,窃取电缆线22.2米,销赃得款人民币7600元,每人均分得人民币1900元。经认定,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506元,合计人民币11233.2元。
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送货单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二、抢劫
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经预谋,至镇江市润州区美的城二期工地窃取电缆线时,被该工地看夜人杨某某发现,为防止杨某某报警,孟某某、刘双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将杨某某予以控制,后三名被告人分别在13号楼一层电缆竖井里、10号楼后面平地上的电缆盘处,使用电缆剪剪断型号为ZC-YJV22-4*240电缆线的方式,劫得电缆线约18米。经认定,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506元,合计约人民币9108元。
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刘双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送货单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的供述和辩解;6.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对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的辨认等辨认笔录;8.案发地点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与证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卫宾
李 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刘双超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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