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孟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 年5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孟某于2019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
二、被告人孟某于2019年7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
被告人孟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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