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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家林抢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孟家林,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庄街道**村**号,2016年12月6日因抢夺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家林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孟家林在麒麟区**路**号“宏发美容美发店”门口,从被害人陶某某三岁女儿手中,将被害人的一部oppoA3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家林趁人不备从小孩手中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家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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