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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街**小区**号。曾因盗窃,于1972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绺窃,于1976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绺窃,于1979年被治安拘留十日;因绺窃,于1980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抢劫罪,于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诈骗,于1994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诈骗,于2002年3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诈骗,于2006年7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 月13 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民政局办理社保时,窜至5楼被害人刘某某未上锁的办公室内,趁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盗窃办公桌下柜子内女士挎包里现金人民币3,408元。所盗款项全部被其挥霍。

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吉林市船营区刑事判决书;

3.情况说明。

(二)证人马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2.视频截图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冬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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