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与宋某某互加微信后,孟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孟浩天”系国税局工作人员。在取得宋某某信任后,虚构砂厂工人受伤住院,需要用钱等各种理由,骗取宋某某钱财,后宋某某在昌黎县安山镇昌黎镇等地通过微信将钱转账给孟某某。至2019年8月14日,孟某某从宋某某处累计骗取人民币71600元,用于个人使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光盘一张;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如退赃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