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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09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孟某某谎称能接到郑州市**公司的工程,并虚构其朋友沈某某是郑州市**公司的王总介绍给被害人张某甲认识骗取其信任,以能够承揽该公司的土工布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在郑州市二七区**路与**路交叉口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0000元保证金。现赃款未追回。

2016年6月,被告人孟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村租住被害人刘某某的房子,使用用假金条做抵押借款,多次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0900元,之后逃匿。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陈述;3、证人沈某某、九某某、丁某某、张某乙证言;4、搜查笔录;5、受案及到案经过、借条、供货合同、协议、证明、工商查询信息、取款记录、收据、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助理检察员:朱  凡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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